孙海东(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孙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磊借款本金28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驳回原告张华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孙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海东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李老庄乡孙付庄行政村北孙庄、李老庄派出所)
主办法官:王超宇 马瑞丽
电话: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