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周双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儿子周一帆、周易晨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宁宁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主审法官:代志军
联系人:侯康康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