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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广华诉陈振华、张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9 17:37:55



陈振华、张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837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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