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思奇:
本院受理原告徐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徐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你的银行存款5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50000元,查封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35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裁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