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华、张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广华货款38378元及利息(利息以38378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陈振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