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41272********)、程秀云(41272********)、王友民(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38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2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磊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国际华城花园22幢303室及程秀云、王友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回族镇新村西街41附2号)
承办法官:王法官
电话: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