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华(身份证号41272819680218683X):
本院受理原告王自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25日起计算,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25%×4=17%),暂计算到2022年11月24日利息为85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七月四日
注: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付井镇北王营行政村王营村038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