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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康诉齐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15:43:56


齐留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齐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康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齐留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及公告栏、沈丘县范营乡曲集行政村曲集村。

联系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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