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洋:
本院受理原告石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晓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杰货款11649元及利息(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元,由被告周晓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