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薛立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丘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薛立霞办理上海城5号楼40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二、被告沈丘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薛立霞补交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4520元,由被告沈丘昌昇家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