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城兆丰大道中段):
本院受理原告张烨与被告沈丘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沈丘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烨办理永基新城1号楼102商铺北(宽3.3米,长16.8米,以不动产登记机关测量为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将该商铺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张烨名下;二、驳回原告张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46元、保全费2735元,由被告沈丘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办法官:赵欣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