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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沈丘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与聂江峰、张华丽、钱百顺、耿翠梅、龚彐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1 18:16:24


聂江峰(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李老庄乡刘庄行政村聂庄025号)、张华丽(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2号院7号楼1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沈丘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与聂江峰、张华丽、钱百顺、耿翠梅、龚彐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8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63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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