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李向东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李向东,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2023年3月27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6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向东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罪犯李向东因长期患有不稳定心绞痛,糖尿病2型,肺部感染和肺大泡,腰椎间盘突出,心脏搭桥术后心慌,气短,心脏搭桥术后需长期休养,身体不适情况会伴随终身,且随时有心颤风险,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