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自民诉朱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6 10:11:26
朱新兵(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自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被告朱新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自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月息6厘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00元,由被告朱新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新兵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卞路口乡朱楼行政村居委会、卞路口乡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
责任编辑:马子惠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