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永(住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塔南街33号) :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兵建诉被告王志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欧兵建要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46546元欠款,并支付2022年6月2号至实际清偿支付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46546元为本金,以1倍Lpr上浮30%为利率)。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主办法官:赵欣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