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建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代还款64248.63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代还款64248.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元,财产保全费2164元,合计3982元,由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0元,被告陈建波负担317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