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稼祥: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稼祥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王稼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案涉房屋名仕弘都3幢1单元1902号房屋的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三、被告王稼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税款12857.14元;四、驳回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