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兰(41272********)、张铁炉(41272********):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兰、张铁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刘红兰、张铁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罚息(2023年2月7日前的利息51.10元、罚息156.12元;自2023年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6.29%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刘红兰、张铁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主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1862573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