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波、温玉琢:
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棒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建波、温玉琢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郑金棒按照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沈丘县名仕弘都5幢2单元1506号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建波、温玉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