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东(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按照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利息暂定4000元,本息共计34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孙海东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李老庄乡孙付庄行政村北孙庄、李老庄派出所)
主办法官:王超宇 马瑞丽
电话: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