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分事处金山大道185号武汉华尔登国际酒店二期写字楼栋/单元20层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信阳派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可诉被告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文广、 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信阳派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判令: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5315.5元;2.判令三被告以425315.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自2021年10月I日计算至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 3.判令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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