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山大道185号武汉华尔登国际酒店二期写字楼栋/单元20层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照付诉被告湖北缘凌聚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文广、第三人信阳耀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叶照付要求判令:1、判令缘凌公司、石文广共同支付工程款16526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4月2日起按照银行拆借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主办法官:王超宇
电话: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