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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国福与被告李彦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5 11:38:53



 

李文钟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福与被告李彦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1、即被告李文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国福人民币29080.36元;2、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李文钟、李彦朋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18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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