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林(住沈丘县刘庄店镇尹曹行政村崔小庄):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华与被告崔红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崔红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保华支付租金19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5元、保全费215元,由被告崔红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