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霞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子归被告抚养,非婚生女鲁晨雨归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莲池镇鲁庄行政村鲁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