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梅(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林广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林广民与被告杨秀梅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广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石槽乡二院庄行政村二院庄369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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