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月勤诉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高月勤办证费用2422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5元,由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法官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