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留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厂诉贾新换、李留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建厂要求:1、依法解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房款42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8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留荣的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