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龙(住沈丘县冯营乡刘尧行政村刘尧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难难诉被告刘文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牛难难要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所生儿子 刘宇轩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 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3.双方无共同财产,无需分割;4.法院起诉费依法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主办法官:周战士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