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留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晨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晨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5日起按照当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齐留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即2023年6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内网及公告栏、周口市沈丘县范营乡曲集行政村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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