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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如事诉王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2 15:30:51



王学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如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1624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如事各项损失计款53332.32元;二、驳回原告陈如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如事负担91元,被告王学兵负担3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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