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村通速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恒翔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624民初19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胡恒翔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乡镇承包加盟协议》已于2022年9月1日终止;判令你公司支付原告风险保障金20000元及利息;判令你公司支付原告派送费9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保华电话: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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