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同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同良货款218555元;二、驳回原告刘同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被告刘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