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康货款10500元。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4元,由被告李子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