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征(公民身份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丁付良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宇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利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丁付良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程款13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