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海清(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冠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冠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4400元及利息(暂定利息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付海清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赵德营镇付营行政村付营村)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1862573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