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格服饰有限公司、王丽、李锋:
本院受理原告赵豪杰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尚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豪杰服装加工费47700元。二、被告王丽对上述第一项内容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赵豪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94元,由被告安徽尚格服饰有限公司、王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安徽尚格服饰有限公司、王丽、李锋住所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