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钟(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福与被告李彦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国福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文钟赔偿原告定残前产生的损失24146.52元;2、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赔偿原告定残前产生的损失23614.62元;3、判令被告李文钟、李彦朋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支公司赔偿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9867.7元(已扣除应由案外人尹国安承担的50%);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马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