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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建健诉王冰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8 17:17:11


王冰冰: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健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侯建健要求: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文庭雅苑10#1单元902室房屋的过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买卖位于文庭雅苑10#1单元902室的房屋,总房价款为56万元,首期房款187710元,其它房款372290元,按照银行按揭支付。双方约定于房产证下来以后,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原告了解该房款已取得产权证,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予配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冰冰的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17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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