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永涛(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欧阳永涛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波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至今的资金占用费(以43000元为本金,1倍LPR上浮50%为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