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尔一食品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保将与被告罗庄区尔一食品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庄区尔一食品百货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吴保将货款3584元,并支付原告吴保将赔偿金35840元,以上共计39424元。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被告罗庄区尔一食品百货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