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明(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宋金山与淮阳区教育体育局、王喜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宋金山请求判令:一、被告淮阳区教育体育局支付原告工程款21604637.3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喜明返还工程定金300万元及利息170962.5元并按照定金罚则再行支付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以后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诉讼费、律师费、评估检验检测费等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喜明户籍所在地、太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周文星
联系方式:0394-5288168、136*****、18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