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运刚(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马一鑫与被告胡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马一鑫支付人民币8000元及其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马法官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