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身份证号41272819600129032X):
本院受理原告邵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张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志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邵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财产保全费331.3元,共计911.3元,由被告张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彩户籍所在地沈丘沙南居民委员会、河南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