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波: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要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波签订的“名仕弘都”小区5幢2单元150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陈建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该合同的网签备案、预告登记、预告抵押登记手续;3.依法判决被告陈建波偿还原告代还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4.依法判决被告陈建波向原告河南群峰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5653.9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陈建波的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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