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超云:
本院受理刘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依法查封了你名下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行路口北永新巷5号(房产证号:沈房411080129802)房地产一处。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2023)豫1624执4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1)豫1624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在公告期届满后,请你(们)于2023年5月22日10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机构的产生。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朱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065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