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斯泓(住安徽省太和县阮桥镇邓庙村委会魏庄 1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磐龙诉被告潭斯泓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 磐龙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 19000 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2023 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