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郭景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景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王志勇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9月29日至实际偿还借款利息每月按2分计算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即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及公告栏、周口市沈丘县范营乡和尚行政村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