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沈丘县城兆丰大道中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烨诉被告沈丘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果。原告张烨要求判令:一、请求确认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沈丘县金光大道路北永基新城1#楼102铺北归原告张烽所有:二、请求判令被告沈丘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协助原告张烨办理永基新城1#楼102铺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张烨名下:三、本案的诉论费用由被告沈丘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