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东(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按照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利息暂定4000元,本息共计3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注: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李老庄乡孙付庄行政村北孙庄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